慢性毒性试验
慢性毒性试验指测定低浓度污染物对渔业生物部分或整个生活周期的慢性毒性作用,用以评价污染物毒性的一种毒性试验方法。
渔业生物长时间生活在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水环境中,污染物通过不同途径进入生物体。当生物吸收污染物的速度超过消除的速度,则导致污染物在生物体内的积累,逐渐使生物正常的生理活动和生化过程遭受干扰,并在繁殖、生长等方面呈现慢性毒性效应。
目的
慢性毒性试验是确定污染物的最大容许浓度和中毒阈浓度。为制订渔业水质标准和有关法规提供依据,为渔业环境质量评价和科学管理提供参考。
方法
慢性毒性试验一般要求在具有流水装置的条件下进行,以保持毒物浓度的恒定。试验过程中要保证生物的良好生活环境和充分的饵料,如温度、pH值、溶解氧、硬度、盐度及光照等主要环境条件必须控制在生物生存的最适范围。而且要随自然的季节变化作相应调整。通过慢性毒性试验所得到的产卵率、孵化率、幼体变态率、生长率及存活率等一系列繁殖、生长方面的基础数据,最后经统计处理求得污染物的最大容许浓度和中毒阈浓度。
试验周期
慢性毒性试验可分为从卵到卵的整个生命活动周期试验和从胚胎到幼体的部分生活阶段试验。不同种类的生物,其生活周期的长短各异。大多数生物完成整个生活周期的变态发育,通常为1年左右。一些低等无脊椎动物约需几周或数月。一般认为生物在胚胎到幼体这一发育阶段对环境的变化较为敏感,易发生变异。完成这一发育阶段的变态所经历的时间相应短些。因此,为了缩短试验时间,从胚胎到幼体的部分生活阶段试验普遍受到重视。选用生活周期较短的生物或危害性大、可积累的污染物进行慢性毒性试验时,应作几个世代的连续试验。
急性毒性试验
测定高浓度污染物在短期(一般不超过96小时)内对渔业生物所产生的急性中毒效应,用以评价污染物毒性的一种毒性试验方法。
目的
通过急性毒性试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综合反映出水体的污染状况和污染物毒性的大小和性质;为确定渔业环境中毒物的半数致死浓度和制定渔业水质标准提供依据。此外,可供进行亚急性毒性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选择毒物浓度时作参考。
方法
分为静水试验和流水试验两大类。静水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受试生物对氧的消耗量较小,作试验的化学物质相对稳定,并能在短期内得出结果。由于这一类试验设备简单,方法易行,国内外大多采用。流水试验在试验过程中要求提供恒流装置,试液至少每6小时更换一次,并及时除去受试生物的代谢产物。急性毒性试验期间一般不喂食。
受试鱼的平均体长以7厘米以下为合适,金鱼体长3厘米以下为合适,同组鱼中体长差别不得超过1.5倍。将受试鱼随机分组,每组用鱼以20尾为宜。试验前经1周到10天的驯养,驯养期每天投饵1次,换水1~2次,要求在试验前4天驯养鱼的死亡率应小于10%。
试验容器以深度超过15厘米的圆玻璃缸或白搪瓷桶为宜。所盛溶液量,静水试验以每升容纳1克鱼计算,流水试验以每小时每克鱼需要0.2毫克氧的平均耗氧来计算,以维持试液的稳定性。
为保证试验过程中渔业生物对氧的需要,静水试验中的供氧,可采用更换新鲜实验液或用事先经过充氧的稀释水来配制;流水试验以调节水体流速来满足氧的需要。
步骤
分为探索性试验、正式试验和观察记录三步。
探索性试验
初步选用3~5种浓度,每种浓度用3~4尾试验鱼,试验时间为24~48小时,找出试验鱼全部死亡和不引起死亡的浓度,作为确定正式试验的浓度范围,并随时观察试验鱼中毒的表现,如鳃、体色及行为的变化,供选择观察指标参考。
正式试验
正式试验时间一般要求96小时,不得少于48小时。根据探索性试验得到的浓度范围,按等对数间距插入3~5个中间浓度,其中必须包括使试验鱼在24小时内完全死亡和96小时内不发生中毒的浓度,同时设一个对照组。当各浓度组的实验液配好后,可从低浓度到高浓度依次放进受试生物。
观察记录
包括:
①理化指标。试液的溶解氧、pH值、水温、浊度、硬度等,用以检查试验条件的稳定性,排除由于条件的变化可能带给试验生物的影响。
②生物指标。包括死亡率和由于中毒而引起的鱼的行为、生理和形态的变化,必要时做毒理组织学检查。
③鱼死亡判断。当鱼中毒停止呼吸后,一般用镊子夹住鱼尾部,5分钟内没有产生刺激反应,可以判定为死亡。试验必须记录24、48、96小时各浓度组内鱼的死亡数。在96小时内没有死亡的鱼,可以认为毒性不显著,但不能作为无毒的根据。还要从鱼的形态、生理等是否改变才能最后确定。死亡鱼应立即从容器中移出,以免影响水质。
根据测试结果,在半对数坐标纸上用直线内插法求得(LC50),用来判断试验毒物的毒性。以白鲢为例,96小时LC50的常用毒性分级标准为:高毒<1毫克/升,中毒1~10毫克/升,低毒>10毫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