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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药使用十八忌

2024-06-03 17:31:30 来源: 作者:
 一、忌凭经验用药  

在疾病发生后,必须在对疾病进行了必要的诊断和病因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病情使用对症药物,才能起到有效防治的作用。 

二、忌局部(部分)泼药

只有全池均匀泼洒,不留死角,使整个鱼塘的池水同时达到药物作用的有效浓度,才能杀灭鱼体外部的病原体,否则会因泼洒药物不均匀,杀灭病原不彻底,造成旧病复发,而增加用药成本。

三、忌在下风处泼药

在下风处泼药不利于药物均匀扩撒到全塘,因风力会使药物集中一处(角),应从上风处开始,逐步向下风处全塘均匀泼洒。

四、忌缺氧浮头时泼药

鱼类缺氧浮头时绝对不能泼药,否则会引起鱼类烦躁不安,甚至大批死亡。增氧药物例外。

五、忌在气压低,阴鱼连绵的天气泼药

阴雨连绵、气压低或气温骤变、突降暴雨,都会使池水缺氧和引起水质骤变,这时不能泼洒药物,否则会引起鱼类浮头甚至大批死亡。泼药应尽量选择晴天、天气凉爽时进行。除非迫不得已、非得用药的情况下否则必病加重且情况紧急时也可以用药,但须提前作好增氧预案。

六、忌在清晨泼药

池塘中的溶氧在清晨时最低,若清晨泼药最容易造成鱼类缺氧浮头。增氧药物例外。

七、忌在投饵前泼药

投喂前泼药,一会影响鱼类的正常摄食,二怕鱼误食药物,一般应在鱼类摄食完后泼药。内服药除外。

八、忌泼洒未溶解的药

未溶解的药物颗粒常被鲤、鲫、鲮等鱼类误食而导致鱼类中毒死亡。药物化水必须充分,溶解后才向池塘均匀泼洒。

九、忌随意加大、超剂量用药

用药需按照药物使用说明施用,有些药物可以适当增加20%以内的剂量,计算好池塘面积、水深、药量。超标用药常会造成药物残留过高和中毒死鱼事故,另外还会污染水环境。
任何药物只有在合适的剂量范围内,才能有效地防治疾病。用药时必须严格掌握剂量,不能将治疗剂量作为预防剂量长期使用,不能将浸泡浓度作为泼洒浓度,否则会引起水产动物中毒。 

十、忌使用过期失效的药

使用过期失效的药物往往达不到防病的效果,在使用时要注意药物的有效期。养殖户平时也可以通过目测检查,如要效的生石灰是刚出窑的成块成团,粉末状不结块的,已结块的则失效,硫酸铜则成蓝绿色结晶状,呈铁锈状的即为失效。

十一、忌不明药性乱配伍,随意混用药物

有许多药物存在配伍禁忌,不能混用,特别是配伍后毒性加强的药品更应注意。
常见的药物中不能混用的有:漂白粉和生石灰,硫酸铜与生石灰,敌百虫与生石灰等。如敌百虫与生石灰混用,可生成剧毒的敌敌畏。

十二、忌用药不看对象,要对症下药

有些养殖品种对某种药物有过敏作用,哪怕水中只有药物一点点,也能引起鱼类中毒死亡。 
不同的水产动物对药物的敏感性是不同的,不能不分对象、用途,一律用同一药品、同一剂量。 

十三、忌内服药物混合不均  

在饲料中添加口服药物时,尤其在添加小剂量、安全范围小的药物时,必须进行分级充分搅拌,绝不能一次将少量药物直接倒入大量的饲料中。 

十四、忌用药后不观察  

在投药24小时内,要随时观察水产动物的活动情况,如发现不正常,必须及时采取适当的解救措施,如无不正常,要做好记录,这样才能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病害防治技术。 

十五、忌不了解药物成分重复用药  

由于目前渔药市场比较混乱,同药异名或同名异药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在用药时一定要注意避免重复使用同药不同名的药物,从而避免水产动物药物中毒和产生耐药性。 

十六、忌用药方法不对  

有些药物必须用适当的方法才能发挥其有效作用,用药方法不当,或影响治疗效果,或造成水产动物中毒。如使用二元包装的二氧化氯时必须将两种成分分开溶解后,再进行混合,否则会影响药效,严重时还会发生爆炸,危及水产动物生命安全;泼洒药物时,应先喂食后泼洒,禁止边洒药边喂食。 

十七、忌用药时间过长  

许多药物都有蓄积作用,不能长期使用,否则不仅影响治疗效果,而且可能影响肌体的康复,导致慢性中毒。 

十八、忌用药疗程不够  

一般泼洒用药连续1-3天为一个疗程,内服用药3-6天为一个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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